美国贸易政策中的各种调查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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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风波暂时告一段落,明面上看似乎拜登将成为第46任美国总统,但是也不能排除特朗普接下来继续搞事情逆天改命。不过,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最终是“睡王”当选还是“懂王”连任,我们都不能心存幻想,美国不会放任中国追赶坐以待毙,一定会利用各种手段制约中国、打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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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来说,除了关心美国大选结果,更重要的是保持战略定力,持续做好自己的事。新一届美国总统上台后,极有可能继续打贸易牌,利用各种所谓的调查打压中国的贸易。今天我们就来系统地刨一刨美国贸易政策中的各种调查。


本文正文分为5个部分,依次介绍:一般301调查、特别301调查、超级301调查、337调查、232调查。

一、一般301调查

301调查是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的调查。美国的“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主要是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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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301条款”,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外国的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障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进行调查,决定采取撤消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是否自行启动调查。
该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指定,凡严重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即为“不合理”。
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指认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业者提供足够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根据该报告在1个月内列出“301条款”国家与“306条款监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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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
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名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展与状态、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不实施行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行动在商业上的后果;并发起案件调查,与有关国家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为止,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

二、特别301调查

特别301调查是美国依据特别301条款进行的调查。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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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三、超级301调查

超级301调查是美国依据超级301条款进行的调查。“超级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2条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超级301条款”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除不公平措施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还涉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工保护法令进口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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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301条款”通过确定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旨在为美国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
美国超级301调查的做法是,通过公布“重点不公平贸易做法”“贸易开放重点国家名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与被确定的“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与对方达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补偿美国贸易损失的协议。
美国超级301调查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恶意运用权力,以达到美国贸易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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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发起的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目的为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所谓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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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五、232调查

美国232调查指美国商务部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授权,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立案调查,并在立案之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美国总统在90天内做出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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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32调查名为维护“国家安全”,实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美方一方面选择性地排除部分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世贸成员实施了征税措施。美方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严重违反其在世贸组织项下的关税减让承诺和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则和纪律,损害了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正当权益。

总结(划重点)


文章来源:PhDCandy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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